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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通报公示相关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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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2月10日和2月15日,受漳州市卫健委委托,漳州市卫生监督所对漳州亲亲药业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高坑村266-4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确认该公司生产销售的肤必佳®止痒膏、龙马®止痒膏、叶阿彬蜗牛®克显宁抑菌乳膏、肤必佳®真菌清、绵羊油、双黄连抑菌洗手液、Dr.Sozo止痒膏、驱蚊膏、抑菌洗衣液等9款消毒产品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
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照自由裁量权,对漳州亲亲药业有限公司处罚款5000元,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自觉完全履行,本案办结。
(点击查看具体名单)
通报!台商区公布第二批涉疫案件
漳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从严从细从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查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店(库)、农贸市场、餐饮业、药店等重点场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有关案件。现将第二批涉疫案件查处情况予以通报。
2022年第二批疫情防控违法“曝光台”
(点击此处查看名单)
进口冷链食品未及时报备——严查
在进口冷链食品专项检查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某食品有限公司冻库内牛霖、猪脊背肌肉、黄瓜条、去骨猪后腿肉、牛后胸肉、带皮猪五花肉、猪前踭、蓝纹轮状干酪等8种进口冷链食品,某商贸有限公司冻库内泰国龙眼、菲律宾菠萝、新西兰安佳鲜奶油等3种进口冷链食品在送达我区之前24小时未主动报备,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工作的通告》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立案调查后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餐饮服务人员未佩戴口罩——严罚
2022年3月28日,区市场监管局再次检查被责令整改的某餐饮店、某小吃店,发现上述两家餐饮店从业人员仍然存在未规范佩戴口罩的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场给予罚款。
检查中还发现部分餐饮经营单位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当场予以警告并要求其按规定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下一步,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大经营场所张贴或悬挂《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执行情况检查力度,并从严从重查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行为。同时,重点督查餐饮业疫情防控规定落实情况,对消费人员进店“戴口罩、测温、验码”进行检查,始终把疫情防控和食品卫生监管结合起来,抓实抓到位。
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录入“一品一码”——警告
2022年4月14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和某幼儿园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录入情况开展突击检查,发现上述两家食堂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及时录入“一品一码”追溯信息,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两家单位于7日之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立案
2022年4月5日,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企业计算机系统销售记录显示,其当日销售的头孢克肟颗粒(国药准字H0940128)、非诺贝特胶囊(国药准字H20181239)、苯溴马隆片(国药准字H20180056)各1盒,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上述处方药的处方或者其复印件。查看企业“四类”药品销售登记上报情况,发现有诺氟沙星胶囊、布洛芬缓释胶囊等“四类”药品销售未及时上报。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日前,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药店未按规定陈列药品——严处
2022年4月5日,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检查中,发现福建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台商投资区某药房经营非药品未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且无醒目标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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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同心抗疫”主题征文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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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漳州市卫健委、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本期编辑 苏艺颖
本期组长 戴岚岚
值班主任 陈益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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