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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公安警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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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敏 发表于 2022-4-3 07:2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志敏
2022-4-3 07:27:31 1969 2 看全部
警情通报



3月24日,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梅市派出所在工作发现,江某(男,28岁,港尾人)未按规定报告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接触史,且未落实相关防疫措施。
经查,2022年3月2日凌晨,江某到泉州市晋江某酒吧(涉疫场所)消费,3月3日返回港尾。3月13日,龙海区发布通告后,江某未按规定向所在村(居)报备自己的活动轨迹,隐瞒行程,且多次外出与多人接触,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潜在的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江某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龙海警方将在江某落实相关防疫措施后,依法对江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江某3月14日、20日、24日等三次核酸检测结果皆为阴性。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以实际行动为早日战胜疫情作贡献。






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

2022年3月25日

普法时间



对于“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安机关可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严重者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龙海公安
编辑 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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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就三年疗 发表于 2022-4-3 07: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永远就三年疗
2022-4-3 07:27:48 看全部
哎!什么时候是个头!呜呼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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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想敢做敢拼 发表于 2022-4-3 07: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敢想敢做敢拼
2022-4-3 07:28:25 看全部
这种人心太坏要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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