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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漳州
10月20日,警方通报了一起“保姆在雇主家中卖淫”的案件。
网络配图
据@宿州公安在线 消息,10月13日下午,@宿州市埇桥区大营派出所 民警巡逻至一简易板房附近,门口的男子见到民警掉头逃跑,民警将其控制后,发现屋内还有一名妖娆女子十分可疑,遂将二人连同房屋主人带回审查。
经调查取证,房主张某年事已高,腿脚不便,汪某本在张某家中做保姆,后经胡某介绍,汪某在张某的房屋内和刘某从事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目前,违法行为人胡某、汪某、张某和刘某均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张某年事已高,且腿脚不便,发生这样的事情,可能张某也无力阻止。
但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张某作为雇主,汪某是其雇佣的保姆。汪某在其家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身为雇主的张某负有监督的责任和义务。退一万步讲,张某虽然腿脚不便,但是这样的行为发生后,如果能够及时解雇汪某或找机会报警,事情可能不会发展到这一步。
事实上,雇主和雇员之间的连带责任还不仅仅于此,只要受雇人和雇主之间存在直接雇佣关系,雇主与雇员的违法及所致损害之间就存在了特定的因果关系。比如有些损害事实虽然是雇员直接造成的,但雇主对雇员选任不当,疏于管理,监督不作为等行为,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
一旦发生这样的损害行为,雇主也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来源:安徽网、江东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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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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