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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漳州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南镇辖区土地与房屋征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芗政文〔2019〕75号)
浦南镇,金峰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浦南镇辖区土地与房屋征迁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0日
浦南镇辖区土地与房屋征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保障浦南镇辖区内项目征迁工作顺利实施,维护被征迁人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芗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漳芗政文[2017]4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适用范围、方案有效期
本征迁补偿方案只适用于浦南镇辖区内的土地与房屋及其附属物征迁补偿。
方案有效期:2019年7月30日至2021年7月29日止。
二、征迁范围
具体区域以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迁实施单位
征迁实施单位:浦南镇人民政府
四、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及征迁补偿资金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44000元/亩(包含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若土地使用者持有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文书的,按占地面积30元/㎡的给予办证税费补助。
2、工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1 \* GB3 ①国有工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为168000元/亩。= 2 \* GB3 ②与政府签订用地协议且已支付全部用地款项,未能完成土地性质转化的工业用地,参照国有工业用地赔偿标准的80%计算,即134400元/亩。= 3 \* GB3 ③与政府签订用地协议且已支付全部土地款,但未缴纳办证税费未取得合法产权的工业用地,参照国有工业用地赔偿标准的50%计算,即84000元/亩。= 4 \* GB3 ④代征道路用地不予补偿,只补偿地面青苗和附着物。
五、补偿方式
1、征迁所涉及的土地及建(构)筑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征迁中涉及军事设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征迁中涉及庙宇、教堂以及文物古迹等按照1:2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4、企事业、机关单位的宿舍、办公用房参照本方案第二部分房屋征迁补偿办法中,第九条(住宅)的标准执行。
六、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征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它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由征迁实施单位就被征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七、货币补偿支付方式
被征迁房屋产权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封房的,由征迁实施单位一次性付清房屋征迁补偿费。
八、奖励办法
1、根据征迁范围内实际情况,被征迁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封房的,按时段给予奖励。
2、奖励办法中的计算面积以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为准。
3、凡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封房或被实施强制征迁的房屋(住宅、厂房、仓库、猪圈等)均不得享受本方案中的奖励。
第二部分 房屋征迁补偿办法
九、住宅
(一)住宅的征迁补偿办法
根据建筑物结构,按附表一所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二)住宅的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1、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迁人一次搬迁费和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封房的,搬迁费按3元/㎡给予奖励,临时安置费按5元/㎡·月给予奖励。
3、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三)住宅的奖励办法
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迁有效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奖励,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封房的,按被征迁建筑有效面积再给予400元/㎡奖励。
十、店面
(一)店面的认定:征迁范围内,沿漳华路和村主干道路宽在5米以上(含5米)的两侧沿路营业用房,底层第一自然开间同时具备以下1、2、3点条件,可认定为店面。
1、符合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认定标准的房屋。
2、在征迁公告发布之日(含发布之日)前办理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满一年的,且两证都在有效期内(须到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认证)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注册日期满一年,且在有效期内(须到市场监管部门认证);若在征迁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前只办理有效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其中一证满一年,且在有效期内(须到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认证),在符合其他店面认定条件的情况下,可按店面有效建筑面积按照80%给予认定,其余面积按照住宅标准给予补偿。
3、征迁公告发布时仍在实际经营的。
4、简易搭盖、临时性建筑及工业用地上的房屋,不论是否持有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一律不予以认定为店面。如确实有实际在经营的,且持有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满一年的,在征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封房的,可参照本条第六款规定标准给予停业损失补偿。
(二)手续不完整、条件不完备的营业用房,依照本方案中关于住宅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认定有效建筑面积,并给予相应奖励。
(三)店面的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范围
以房屋第一层的自然第一进深(不超过10m)为准,其余部分按住宅标准补偿。
(四)店面的补偿办法
根据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确认原则及房屋结构不同情况,按附表一给予货币补偿。
(五)店面的搬迁补助办法
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迁人一次搬迁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封房的,搬迁费按6元/㎡给予一次奖励。
(六)店面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征迁造成店面停业等损失的,补偿费根据被征迁店面有效建筑面积,按30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损失补偿。
(七)店面的奖励办法
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迁有效建筑面积给予450元/㎡奖励,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封房的,按被征迁有效建筑面积再给予450元/㎡奖励。
十一、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
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不包括宿舍、办公用房。
(一)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的补偿办法
1、征迁范围内的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工厂、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按附表三所列标准给予补偿。其中厂房层高超过4.5米的,层高每增加1米,按工业用房货币补偿价增加10%给予补偿。层高计算从室内地面至檐口计算高度。
3、企业简易厂房按附表五所列标准给予补偿。其中层高超过4.5米的,层高每增加1米,按简易厂房货币补偿价增加10%给予补偿。层高计算从室内地面至檐口计算高度。
(二)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的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含简易结构)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迁人一次搬迁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封房的,搬迁费按6元/㎡给予奖励。
(三)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1、企业有实际经营的,征迁造成工厂停产、停业等损失的,补偿费根据被征迁面积,按20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企业未实际经营的,一律不予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的奖励办法
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迁建筑面积给予200元/m2奖励;简易厂房,按被征迁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2奖励。
十二、建筑物有效建筑面积认定及补偿原则
由于历史原因,浦南镇没有地形图、航拍图可作为建筑物年限认定的依据,建筑物的有效面积认定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凡在2019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以浦南镇城管中队提供的依据为准),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给予拆除。如被拆迁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封房的,可给予适当的建材补助,并不再发放按期签订协议及搬迁封房奖励。建材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500元/㎡,砖混结构400元/㎡,砖木结构300元/㎡,以上标准包括装修补助。简易结构按附表五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十三、装修补助
若被征迁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封房的,根据被征迁房屋的装修类别,按附表四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的装修补助(其他结构作为居住或营业用房,有装修的参照附表四的三类、四类标准给予适当的装修补助)。
十四、特殊补助
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封房的:
1、年龄满75周岁以上的老人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
2、低保户、五保户、五老、烈属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
3、精准扶贫户在搬迁范围内的,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0元。
4、以上所有特殊补助可重复享受。
十五、简易搭盖、临时性建筑,一律按附表五所列标准给予补偿。
十六、附属物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表六。
第三部分 罚 则
十七、被征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依法强制征迁。凡被实施强制征迁的房屋,不再适应本方案所有的奖励办法。
十八、被征迁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补偿的,经查实后,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迁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九、征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部分 附 则
二十、被征迁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堪丈成果图册五天内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二十一、被征迁人应在自公告之日起二十天内主动提供给征迁实施单位以下资料:
1、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土地证、房产证;
4、城管部门罚款凭证;
5、需移机的电话、有线电视及宽带用户凭证;
6、营业场所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登记手续;
7、与征迁补偿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十二、征迁中涉及电力、通讯、广播、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迁改事宜,由征迁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村、镇给予配合。
二十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项目征迁指挥部以会议纪要形式作出补偿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五、本方案解释权归芗城区浦南镇人民政府。
附表一: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单位:元/㎡
附表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单位:元/m2
附表三:工业用房补偿标准 单位:元/ m2
附表四:征迁房屋装修分类表
附表五:简易厂房、临时性建筑的货币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附表六:征迁房屋附属物项目补偿单价表
来源: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备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漳小编: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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