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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12月26日讯 据福建日报·新福建APP报道 近年来,各地高楼平地起,但随之而来的是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多方关注,保护头顶安全,要让有强制力的法律挺在前面。近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漳州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2020年10月某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赖某树酒后在位于漳州某小区的8楼家中,先后将三个编织袋装的23颗柚子共计53斤、一个玻璃泡酒瓶、一把木柄拖把、一张塑料椅子、一个塑料垃圾桶(内外套桶),从客厅阳台扔到该幢楼下的小区道路上、道路边停车位及绿化带,导致停放楼下的汽车前档风玻璃、引擎盖、车内中控台被砸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561元。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树已赔偿被害人郭某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500元,取得郭某祥的谅解。
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出台16条具体措施并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芗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树故意高空抛物,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于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赖某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赖某树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赖某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来源:新福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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