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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漳州
在突发公共事件中,一些网络平台账号故意搭蹭热点,臆测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引流,既引发了民众恐慌担忧情绪、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还破坏了网络传播秩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为深入清理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中央网信办从9月2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3个月的“清朗·打击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漳州市网信办加大造谣传谣行为的惩治力度,及时查处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有效挤压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生存空间,在全市营造了清朗的网络环境。近日,在漳州市网信办、市公安局的指导下,龙文区网信办联合龙文区公安分局,依法对辖区内发布不实信息网民郑某进行约谈。
基本案情
近期,龙文区一厂房车间着火,相关视频在网上传播。网民郑某在某网络平台发布“漳州**化工厂火灾”相关视频信息,引发群众恐慌情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核查,该网民郑某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通过截取微信群中其他网民拍摄的火灾现场相关视频,对外散布“漳州**化工厂火灾”的不实信息,该行为误导了群众,制造了恐慌情绪,扰乱了社会秩序。为此,网信、公安部门依法对郑某进行约谈,并开展普法教育。
经约谈教育,郑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第一时间删除所发视频,消除了不良影响,并表示今后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积极传播正能量,以实际行动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
警示意义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构建文明、健康、法治的网络空间,是每个公民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广大网民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文明上网、文明用网,及时关注传播权威信息,在没有掌握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不随意转发和评论,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切实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关联法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来源:网信漳州
编辑:洪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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