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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416 发表于 2023-2-1 11: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尘埃416
2023-2-1 11:19:01 926 0 看全部
作者:您的权利价值千金
《底线》中,知名的钢琴演奏家辛成轩演出重大失误,为挽回在粉丝中形象,将演出失误归咎于曾为自己进行麻醉手术的毕良医生,营造无良医生害了演奏家的舆论。幸得法院多方调查,最终驳回辛成轩全部诉讼请求,辛成轩计谋失败。根据《底线》的剧情,我们梳理了一下剧情始末:
1、演出失利,钢琴家声誉受损
《底线》中知名钢琴演奏家辛成轩在弹奏成名曲时出现了明显失误,并且中途退场,粉丝无法理解偶像出现这么大的失误,纷纷要求退票。事后,有关辛成轩演奏失误的报道持续发酵,辛成轩深陷退票风波。
2、归责麻醉医生,不择手段
演奏失误后两个月,辛成轩方面召开了医疗事故说明会,将演奏失误归咎于新南医院麻醉后遗症。辛成轩经纪人表明,辛承轩演奏前2个月在新南医院接受了右手骨肉瘤手术,麻醉醒了之后出现记忆力减退、反应迟钝,严重影响了辛成轩的演奏。因此,辛成轩要起诉新南医院和麻醉科医生毕良,尤其是毕良,要求毕良公开道歉。
为了转嫁舆论压力,辛成轩方面刻意制造舆论,恶意诋毁毕良医生。为此,一方面授意粉丝去新南医院麻醉医生毕良那医闹,并且在网络上发起舆论攻势诋毁毕良医生,努力促成辛成轩被无良医生害了的主流观点。另一方面,聘请了专供医疗事故纠纷的顶级律师沈治,表现的对案件志在必得,但最终却寻求调解结案。
为什么辛成轩会大张旗鼓选择毕良作为突破口,个人分析存在两点原因。其一,毕良存在性格缺陷。毕良医生虽然医术精湛,但脾气不好、情商也不高,不善于辩解。其二,辛成轩已赴国外,短期内不会回国配合检查。辛成轩在说明会后飞往维也纳做赛事评委(经纪团队表明为一年前的安排,毁约会有违约金,盛方明认为业内没有违约金的说法),这就导致没办法按照毕良医生的要求通过国内医院的检查证明辛承轩的失误与麻醉药是否有关。
3、专业人士分析,名不符实
法官就演出事故是否由手术中麻醉导致征询了钢琴演奏专业人士盛方明团队的意见,盛方明团队也给出了专业意见。首先,盛方明发现,麻醉手术一年前,辛成轩进行代表作演出时就曾出现明显失误。其次,钢琴家随身携带指甲钳,指甲长出一点点就要立马修剪。但辛成轩的手指甲明显过长。最后,作为钢琴家每天需要保证一定练琴时间,辛成轩方面宣传每天坚持练琴8小时。盛方明团队经过对辛成轩近年来参与综艺节目的情况分析,认为辛成轩根本不可能保证每天的练习时长,而且存在用电钢琴练琴的情况。
4、真相曝光,麻醉医生胜诉
《底线》中方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南医院及毕良在相关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辛成轩捏造起诉事实,虚假进行陈述,企图通过诉讼、网络散步虚假消息等方式,要求新南医院及毕良承担赔偿责任,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民事诉讼诚信信用原则,判决驳回辛成轩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受理费由辛成轩自行承担。
剧情焦点

《底线》中剧情在现实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当明星深陷医疗纠纷中,粉丝更愿意相信明星是受害者,而不在意真正的受害者。一方面,医疗纠纷中,基于患者相对医生处于弱势地位,大家情感上认为医生存在过错的可能性大。另一方面,明星的影响力远超常人,不仅拥有专业的经纪团队和庞大的粉丝数量,而且很容易通过规模庞大的粉丝群体放大其情绪或者观点。最后,类似毕良医生的人专业技术精湛,但不善于与人沟通,容易被人激怒。无形中成为背锅的人选。
案例联想提示

《底线》参考了社会热点案例但又与真实案例不完全一致,所以本文联想案例的初衷是通过实践中存在的类似案件对公众传播法治理念,引导法治信仰,不是一比一地将《底线》中的案例与真实案例对应,也不存在通过对真实案例的描述或评价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侮辱等贬低其社会评价的意图。若相关当事人认为本文侵犯了其隐私权或者其个人信息,请及时与作者联系,作者将视情况采取解释沟通或删除文章的方式进行积极处理。
案例联想之黄某某与北京肿瘤医院(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2020年6月22日,黄某某因“右肩部疼痛1年余,发现右肱骨骨破坏1月”就诊北京大学肿瘤医院,2020年6月23日行“右肱骨近端瘤段截除+肿瘤型人工肩关节置换术”,2020年6月29日出院。
现黄某某认为北京肿瘤医院在未确定其病情为恶性肿瘤的情况下就按照恶性肿瘤的病情进行手术治疗,在术中发现未见明确恶性肿瘤的情况下仍建议黄某某家属按照原定手术计划继续手术则存在重大的主观恶意。故北京肿瘤医院存在重大的医疗过错。为此,黄某某申请,1、对黄某某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北京肿瘤医院对黄某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黄某某右肱骨炎症、右臂无法负重且活动受限、构成伤残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存在因果关系,明确参与度。2022年2月17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黄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对其入院诊断具有依据,制定相应诊疗计划符合患者病情需要,术后对症处理方面符合临床诊疗常规。但在入院后术前检查、术前告知及术中告知方面存在不足,对患者方充分了解患者病情特点、不同手术方案的风险性以及对医院手术方案的制定选择均具有不利影响。因此,本案医院的诊疗工作在告知方面存在过错,对于告知方面过错在因果关系判断方面,从法医学技术上评价非常困难,鉴于告知过错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权行为,属于法学上判断范畴而非单纯法医学判断。故本案有关告知过错对患者现有后果在因果关系程度判断上,本案鉴定人建议法庭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审查,并在法律因果关系层面上结合庭审结果,综合确定被告医院的民事过错程度及民事赔偿程度。被鉴定人黄某某目前右肩关节人工置换术后遗留右肩关节活动部分受限情形,致残程度为九级。被鉴定人黄某某目前右肩关节人工置换术后遗留右肩关节活动部分受限情形,综合评定误工期90-270日,护理期60-90日,营养期60-90日。黄某某支付了鉴定费用19950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而构成侵权的,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患者受到损害;患者的损害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或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系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该机构就本案纠纷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根据鉴定意见及本案具体案情,法院认为北京肿瘤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黄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告知方面的过错,该过错对黄某某了解病情特点、不同手术方案的风险以及医院制定手术方案均有一定影响,但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医院存在的告知方面的过错与黄某某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故黄某某要求北京肿瘤医院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之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黄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情判定3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无法得出北京肿瘤医院在对黄某某进行诊疗过程中所存在的告知方面过错,与黄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根据其他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故黄某某主张北京肿瘤医院向其按照80%的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京01民终7194号
辛成轩案部分法律规制

1、辛成轩演出失利,中途离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五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证据。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但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3、辛成轩恶意诉讼、侮辱、诽谤、骚扰毕良医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三条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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