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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漳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23〕34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2.3905公顷(其中农用地21.011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芗城区2022年度第十四批次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地单位及土地用途
实施征地单位:石亭街道埔尾社区、秋坑社区;天宝镇洪坑村、后寨村、路边社区、山美社区、塔尾村、天宝社区、张坑社区
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芗城区石亭街道埔尾社区水浇地0.1622公顷、旱地0.2679公顷、园地0.0939公顷、草地0.00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2公顷,秋坑社区旱地0.0269公顷、园地0.3513 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2公顷,洪坑村园地0.0634公顷、其他农用地1.6252公顷,后寨村园地0.01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2公顷,路边社区旱地0.1978公顷、园地2.9094公顷、其他农用地0.445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5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81公顷、水域0.0795公顷,山美社区园地1.2047公顷、草地0.2584公顷、其他农用地1.714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9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693公顷、水域0.0001公顷,塔尾村园地0.099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329公顷、水域0.0169公顷,天宝社区旱地0.0638公顷、园地3.413公顷、林地0.043公顷、其他农用地0.361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1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53公顷、水域0.0408公顷,张坑社区水田0.0993公顷、旱地1.114公顷、园地4.6195公顷、林地0.1711公顷、其他农用地1.6535 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6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144公顷、水域0.378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2.3905公顷。
四、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芗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漳芗政文〔2017〕4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石亭街道埔尾社区、秋坑社区;天宝镇洪坑村、后寨村、路边社区、山美社区、塔尾村、天宝社区、张坑社区综合地价为78.7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均为1。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按照《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芗城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通告》(漳芗政文〔2019〕57号)和01、03、04地块《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芗城区金宝园区(天宝片区)、南山片区土地与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漳芗政文〔2020〕29号)、02地块《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漳华石亭片区、天宝镇、浦南镇等项目土地与房屋征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漳芗政文〔2022〕35号)规定执行。
房屋拆迁由石亭街道办事处、天宝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01、03地块自2022年7月27日、02地块自2022年8月18日、04地块自2022年6月27日征地补偿方案发布之后的抢建、抢种行为,不予补偿。
五、本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同意本征收土地决定,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芗城区政府网
编辑 洪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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