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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漳州这4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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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90 发表于 2021-11-9 07: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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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8日,漳浦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桂偷越国境一案及被告人洪某达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告人郑某文、方某平偷越国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分别以犯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桂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洪某达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犯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文拘役一个月又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方某平拘役一个月又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被告人林某桂偷越国境案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林某桂在“58同城”看到缅甸招工信息后,为偷渡出国赚钱,即联系发布招工信息的“小陈”,由“小陈”于2019年10月19日安排车辆载其从漳浦县旧镇镇前往云南省瑞丽市,于同月23日偷渡至缅甸。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林某桂在赌场经理安排下,从缅甸偷渡回国,后被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被告人林某桂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林某桂为偷渡出国再次联系“小陈”,由“小陈”安排车辆载其从漳浦县旧镇镇前往云南省瑞丽市,于同月10日偷渡至缅甸。
2021年5月31日,被告人林某桂回国向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自首,后被行政罚款人民币200元。
漳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桂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鉴于林某桂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从轻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二、被告人洪某达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告人郑某文、方某平偷越国境案

2020年2月中旬,“瞎子”(身份待查)联系被告人洪某达到缅甸从事诈骗活动,后被告人洪某达带人偷渡到缅甸从事诈骗活动。同年2月底,洪某达叫其小舅子陈某文及杨某伦(2003年7月4日出生)(均另案处理)一起到缅甸从事诈骗活动,并支付偷渡费用,陈某文等人遂多次换乘车辆偷渡到缅甸。同年4月底,杨某伦欲回国并告诉了被告人洪某达,被告人洪某达安排车辆,送其偷渡回国。
2021年3月初,被告人洪某达组织郑某文、方某平及杨某伦等人到缅甸从事诈骗活动。同月11日,被告人洪某达在未使用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事先支付路费等费用3000元给郑某文,让郑某文与贵ET1808客车联系,组织安排被告人郑某文、方某平及杨某伦等人乘坐贵ET1808客车,从漳浦县旧镇镇出发欲前往云南省昆明市,企图偷渡出境,车辆行驶至漳浦县杜浔镇高速收费站出口时,被漳州市公安局海防支队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郑某文、方某平及杨某伦被现场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2021年3月11日, 被告人洪某达被抓获归案。
漳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达的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郑某文、方某平的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结合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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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警示

漳浦法院对两起案件作出的不同判决,是因被告人林某桂系投案自首回国,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再综合其犯罪事实、悔罪表现等,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而被告人洪某达、郑某文、方某平系被抓获,故对被告人洪某达判处较重刑罚,被告人郑某文、方某平虽系犯罪预备,亦仍未予适用缓刑。根据我县相关部门发出的《关于敦促缅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对于偷越至缅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将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对于拒不回国投案自首被查获的,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这两起案件充分体现了通告的精神。
在打击偷越国境犯罪中,我们将继续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奉劝那些仍滞留缅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只有投案自首,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才能争取宽大处理;告诫那些心存侥幸,妄图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人,要及时悬崖勒马,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希望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属要深明大义,认清形势,积极规劝其投案自首,争取立功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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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漳浦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敦促缅北违法犯罪人员回国自首的通告》
(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关于敦促滞留缅北违法犯罪人员

回国自首的通告



一、本通告所指违法犯罪活动包括:
(一)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二)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微信、QQ等第三方支付工具、通讯工具的;
(三)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或以其他方式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的;
(四)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五)实施跨境赌博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目前仍非法滞留缅北的违法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回国投案自首的,可以视情依法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三、违法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等方式投案,人随后到案的;或者在亲友的规劝、陪同下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四、违法犯罪嫌疑人有以下行为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提供其他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提供滞留缅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名单且查证属实的;
(五)帮助劝返滞留缅北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
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敦促违法犯罪人员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为滞留缅北违法犯罪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通风报信、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控告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对举报人、控告人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投案或举报方式:联系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拨打3145110或110。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漳浦县人民法院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漳浦县公安局

2021年8月31日

来 源/漳浦县人民法院
编 辑/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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